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园艺学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e,缩写为CQSHS。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园艺科技工作者、生产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重庆市的广大园艺科技工作者、生产者和管理工作者,开展果树、蔬菜、香料、园林花卉等方面的研究,科技论证、技术咨询、学术研讨、示范推广、人员培训服务,为提高重庆市的园艺科技水平,科技兴农、科技扶贫,振兴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化学楼2楼224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果树、蔬菜、香料、园林花卉等方面的园艺科学研究,组织重大课题的协作攻关和科技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三)对重庆市园艺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科技咨询。
(四)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开展学术研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六)开展科普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
(七)培训园艺科技管理和技术人员。
(八)接受政府及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有关园艺方面的科技工作。
(九)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重庆市园艺学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本学科具有或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者;本科毕业两年或专科毕业三年以上,中专毕业五年以上,并从事本学科工作,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园艺科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
(四)单位会员:与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或本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八)积极参加科普活动,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
(九)积极参与学会开展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培训。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于3次以上(届内)不参加理事会议及其以上级别会议的理事,自动丧失理事资格;2年不交会费的理事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科协审查,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学术年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若需再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单位表决通过,报重庆市科协和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并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拟订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其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职位。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出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党组织建设工作的需要和学会自身的情况,建立党组织或按照学科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的会员会费标准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及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计不得兼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财务工作人员为兼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及民政局社团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6年6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进行第一次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