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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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秘书处   日期:2013-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柑桔学会苗木分会(Nursery Branch of Chinese Society of Citriculture,简称NBCSC)。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在中国科协、农业部和中国柑桔学会领导下的,由全国从事柑桔苗木科研、教学、生产、管理和运销的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促进柑桔苗木事业的发展、繁荣农业经济的全国性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全国柑桔苗木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推广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为我国的柑桔苗木事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处和中国柑桔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挂靠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办公住所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柑桔村15号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二) 为我国柑桔苗木产业的科技、教学、生产、经济的战略发展,提出决策性建议,承担国家柑桔苗木产业规划发展咨询工作;

  (三)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学研究成果,传播柑桔育苗先进技术;

  (四)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发现和推荐专业人才;

  (五) 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工作;

  (六)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参加国际柑桔学会和国际柑桔苗木生产者协会的活动,沟通国际间的学术信息,加强国际学术界的友好联系;

  (七) 开展全国性的学术交流活动;

  (八) 联系有关的企业团体,进行生产技术设计与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 个人会员:拥护本分会章程的中国柑桔学会会员,或申请注册加入本分会的个人;

  (二) 团体会员:拥护本分会章程的科研、教学、生产的企事业单位,或愿意承担分会交予的工作申请注册的群众团体。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 大专院校毕业或长期从事柑桔苗木产业的工作者,以及从事柑桔苗木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运销的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分会章程;

  (二) 执行分会有关决议,完成分会委托工作;

  (三)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    .

  (四)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3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讨论制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组织学术交流活动;

  (六) 邀请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每1-2年召开1次全国会员学术交流会议,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订本分会活动计划;

  (十) 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 评选本分会会员的优秀著作和论文。    .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会每1-2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式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秘书处,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理事长监管下代理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逐步做到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朗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本分会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收发登记会员申请表,发放会员证;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的领导班子领导,组织本分会的理事进行会务活动。每年将会务活动纪要,书面汇报本会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款:企业团体和热心柑桔事业的个人捐赠和资助;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14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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