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对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测算,1998-2000年间,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对当年GDP增长的贡献分别达到1.5、3.5、2.3个百分点。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积极财政政策的分配效应并不理想。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自1997年以来连续4年下降,与保持高速增长的财政支出增长率形成反差;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降反增,且逐年扩大。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较,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倍数从1997年的2.5倍(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逐年上升到2001年的2.9倍。3年积极财政政策的收入分配效应总体上是向城镇居民倾斜的。
从长期看,如果收入分配不能得到改善,积极财政政策的扩张效果就要受到很大限制。也正因为如此,积极财政政策不但不能淡出,而且在政策设计和实施的重点上还要进行积极的调整,把重点放在促进收入分配的相对均等化和改善经济结构方面。那么,积极财政政策如何实施,才能有效地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改善收入分配格局呢?
我们认为,就增加农民收入来说,财政政策调整应该包括二方面的内容:第一,加强对农业与农村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财政支农的比重,增加用于农村发展的国债资金;第二,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的方向上,应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教育、促进农村就业、减少农业人口,增强农民增收的内生性动力。
首先,积极的财政政策要与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结合起来,通过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转移农业劳动力,减少农业人口,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民收入增长。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多,素质低,资金技术相对稀缺,这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面临的基本国情,也是农民收入难以增加的根本原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的城镇化。而仅有劳动力的“空间转移”,而无“产业转移”则会导致“超城市化”,最终妨碍的不仅是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且是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积极的财政政策应与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不仅要使农民有机会、有能力进城,而且进城能找到稳定的工作。
其次,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应由城市转向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大、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如江苏、浙江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基础设施的改善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明显。而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如乡村公路,乡村电网,建立自来水供应系统和广播电视接收、发送装置等,投资规模一般不大,投资较为分散,具有投资少,工期短,见效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特点,使用的物质投入以国内生产为主,对国内需求的直接刺激作用更为明显。这类基础设施建设高度劳动密集,以使用农村廉价劳动力为主,所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还能够在农村地区创造出许多就业机会,直接增加农民收入。因此,积极财政政策的重点应由城市转向农村地区,更大规模地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公路、电网、供排水、通讯为重点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
再次,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有利于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影响消费需求的扩张,同时也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因此,积极财政政策要与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起来,要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增加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取消、减免乡镇财政针对农村人口的各种行政性收费,不足部分可考虑由上级财政补足。取消贫困地区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减负促增收。
最后,根据不同类型地区,实施分区的财政政策。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因此,针对不同的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政策,切忌“一刀切”。从不同的区域来看,在东部发达地区,农业已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农民增收应以减少农村人口为主。中部地区多为粮食主产区,提高农民收入应从稳定农产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工农产品比价入手;继续推进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将保护价集中用于粮食主产区,加强对粮食主产区投资力度,适当增加对主产区农民的收入补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加工业,使农民更多地从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分享利润。在经济较落后的西部地区,需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落后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同时增加转移支付力度,减轻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