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今天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新修订的草原法通过表决,将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原草原法自实施以来,对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草原保护管理的需要,而且实践中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新修订的草原法对此作出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新修订的草原法规定,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新修订的草原法对进一步健全、完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