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正式施行,标志着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步入有法可依阶段。根据《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后,有四类人员可以申领救济:一、需要紧急转移的;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四、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对紧急转移安置,《规定》要求不受规定救济范围及程序等限制,直接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救济方案并从速组织实施。申请救济时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救济对象是孤儿的,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审批,或者由其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规定》还明确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以困难程度为依据,对各种救济的基本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林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