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土地承包中敏感的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严格按照法律和中央有关政策进行规范。
该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明确“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等。各种流转形式中互换、转让需要登记,因发生了权属关系的变化;出租、转包则不用登记。
据介绍,该法还兼顾了过去许多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如高度重视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侵害的问题。该法第6条和第30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的、更加完整的权利。第46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其它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比家庭承包获得的多了“抵押、入股”权利,这就使其它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完整、更加充实,将对促进“四荒”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持续利用产生积极的影响。
同时,法律还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该法第8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第13条规定了发包方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行为的责任。第17条要求承包方承担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第46条规定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政策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也充分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我国贵州省已明确规定农村耕地承包期50年,这是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第62条予以确认,并重申了中央已明确的有关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如“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第63条规定“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5%。不足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这就把当前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规定与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了衔接,通过进一步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土地承包政策,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正式实施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