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混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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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2-06-03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出的《关于延长部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显示  

,复混肥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及时换证,将延长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通知》指出:“凡生产许可证在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期间到期未能开始换证的,证书有效期一律延长至换发新证。” 

  《通知》对其他相关事宜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发文并陆续作出工作部署的复混肥料等产品,由于目前这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而未能按文件规定要求完成换(发)证工作的,旧证书在换证结束前继续有效。在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未批准之前其补证工作继续进行,有效期顺延;对于其他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产品(含1999年度、2000年度顺延的产品)其补证工作由各省(区、市)质监局组织行业有关人员进行,补证有效期顺延。

  《通知》还指出: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的视同有证。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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