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农业标准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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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2-06-11

    5月30日,辽宁省九届人大常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辽宁省农业标准化管理条例》。据介绍,辽宁省制定农业标准化地方法规,前后用了4年的时间,40易其稿。

  《条例》草案开始提出时,遇到许多不同意见,主要表现在对于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生产及经营方式关系的认识上。为了使农业标准化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进一步重视,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大对于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多次向省人大汇报抽查结果和建立农业标准化地方法规的必要性。他们还组织省人大领导到省内外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视察,为《条例》的审议和通过创造前提条件。

  据介绍,这部地方法规的特点是以引导规范为主,监督为辅,目的是通过法规的形式,使农业的生产和经营走上规范化的道路。这部地方法规填补了农产品质量管理的空白,具有较强的管理操作性。

  《条例》要求,辽宁各级政府应将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制定农业标准、农业标准规范、标准实施和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审议过程中,辽宁省人大常委们一致认为,在新形势下制定这部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对于加入WTO以后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产品档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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