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粮食企业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
粮食流通、加工企业是粮食市场的主体,粮企改革应该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说新的粮食流通体制是一个舞台的话,改制后的粮企就是这个台子上的演员。据此,我认为确定粮企改革的价值取向,应充分考虑以下四个问题:第一,如何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这是粮食改革顺利推进的前提;第二,如何提高粮食流通行业组织化、规范化程度,这一点事关行业整体效益状况和部门经济功能的发挥程度;第三,如何提高粮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资本扩张能力,这是企业改制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第四,不要僵化地看待资产所有权问题,应动态地、辨证地看待资产保值增值问题。如果一天一天地赔下去,这样资产所权对谁都没有太大的意义。反之,通过大胆改革,少赔了、不赔了,资产变成了具有真正意义的生产力构成要素,全行业活起来,职工富起来了,无谓的财政损失减少了,税收增加了,满足这一前景要求的产权结构有什么不好呢?我认为所谓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关键体现在这一点上,这也是影响粮食企业改革力度的关键所在。
二、关于粮食企业改革的着眼点
虽然说改革是一种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但像我们目前这样,由政府牵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改制,其影响的确非同一般。因此,我们在构划改制方案时,既要立足于我们很落后的行业现实,但又千万不能因此而束缚了我们大胆创新的思路,更要着眼于未来。未来,亦即将来的企业环境,我认为主要应考虑以下三点:第一是:随着工业化城市步伐的加快,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肯定会发生大的变化,但未必就是科工贸一体化;第二是:补贴转向生产环节、粮价放开、粮食经营市场化、粮食流通;加工行业的格局也肯定会发生重大变化,行业性的资源整合势必行;第三是:人世以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逐渐接轨,国际市场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规模效益问题。另外,在构思具体改革方案时,我建议领导机构应该跳出传统思维的圈子,大胆参照近年来其他行业改革的成功做法,借鉴一下国际同行的企业模式行业管理模式。
三、关于目前粮食企业改革现状的几点看法
一是:总体感觉思想还不够解放、放不开。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给人的感觉是在搞汽车翻新。二是:越是事无巨细,越是难以操作,就大而化之。所谓大而化之,首先要将指导思想明确告诉给粮食企业,其次是把重点放在改革的政策方面,政策一定要给足。至于具体怎样改革,怎样有进有退、怎样有所为有所不为、怎样合并、分立重组等问题应交由企业选择,报有关部门把关审核、备案即可。三是:粮食企业改革忽视批发市场。实际上各级批发市场早已实行了企业化管理,原所谓的事业单位编制目前已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应把批发市场的改制纳入到目前粮企改制范围内一并考虑,同时还应指明改制后,国家怎样利用批发市场增强调控能力;企业怎样利用批发市场降低成本、控制经营风险和非经营风险,规范交易,优化行业资源结构等问题。亦即应该明确批发市场在粮食行业内的地位、作用问题,与之相关的,还应强调批发市场如何加强管理、完善机制,增强服务功能等问题。
四、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构思
(一)假设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体制维持、巩固目前的现状。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彻底与粮食企业的经济活动分开,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地方政府,收购、保管、轮换、调控等管理活动交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活动可采取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企业完成。例如:采购、轮换可委托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交易;保管可根据布局的需要,与具有储备能力的企业签订代储合同。解决了这一问题,粮食企业的盈亏就完全取决于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粮食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能够最大限度按照市场经济法则优胜劣汰。
(二)对于基层粮店、摊位式批发市场的摊点及其他小型粮油饲料、食品加工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一售了之。但对于出售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租赁、承包经营的方式,原则上不加入新建的粮食企业之列。对于这些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厂、店、企业的总规模和布局等问题尽量交由市场解决。
(三)粮食企业的最终发展方向是按照规模效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行规模化经营。改革如果不能一次到位,也应充分考虑这一任务,为将来实现这一目标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可以设想在一个地市组建几个资产质量好、职工队伍素质高、设备技术条件具有相对优势的企业,并将各粮管所作为这些企业的保管站点,并入这些企业。改建后的企业完全按照公司法自主经营,经营范围、产品、产业方向的选择没必要在文件中细讲。其他没有重组意义的企业,能售则售,能租则租,能包则包,在改革中没必要过多地牵肠挂肚,这些做法在其他行业早已是家常便饭。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社会上已有通行的作法,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不必过多顾虑。
(四)关于新组建的粮食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1.产权主体多元化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多元化的前提下应该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国有股尽量减少;二是多元化的结构中应设计几个股权份额显著、能够相互制衡的大股东;三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职工全员自愿持股。
2.对于有必要列入新组建企业的原国有资产,可采取职工出资认购,抵押、质押担保贷款认购、评估市值后赊股等形式收回国有资金,交出实物资产。
3.对于企业职工,应依据工龄、厂龄及目前的安置下岗、离退休人员各项政策,核定其应得的奖金额,并将这部分资产做为职工股金的基本来源之一。
4.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大中型企业,同时还应遵循去年国务院转发国家经贸委的十二项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的模式,建立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5.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政策的前提下,企业的分配权可参照目前市场经济通行的做法,自主决定。国家取税金,股东取红利,职工取劳动报酬,职业经理及经理层取酬金。至于工资、奖金、津贴、工龄工资、年功工资、送配股、期权、持股选择权等具体分配方式及其多种组合,完全可交由企业决定。在这些问题上,国家只应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其中。(作者:李经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