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是初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这标志着我国第一部科普法正式开始立法程序,科普工作正逐步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公众对科技的认识和理解是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基础,科普工作的另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让公众了解科学研究工作,了解科学技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取得公众对政府科技政策的理解,吸引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国家的科技发展,国民科技素质与国家科技与发展的关系更加密切。因此,世界各国通过立法和制定政策,确立科普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最终通过政府有计划的长期经费支持保证科普事业的发展。
法国在20多年前通过了《法国科学技术指导法》、日本于1995年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韩国于199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振兴特别法》等法律中都包含了科普的内容。一些国家的税法还对包括科普在内的各种公益事业的捐赠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规定,科技场馆通过卖门票、销售科普纪念品等获得的收入可以全部用于弥补场馆运行开支,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科普公益事业的捐资,可以在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内予以税收优惠,这些规定有效地激发了民间对科普事业的投资热情。法律为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虽然全国性科普法尚未出台,但地方科普立法先行一步,部分省市的科普立法已经启动。自1995年河北省人大率先制定《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后,天津、江苏、北京、湖南、宁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相继颁布了地方科普条例,使科普工作的开展有了法律保障,有近10个省将科普立法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科普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科普工作的地位、工作方针和目标,明确了科普工作主体的职责,使科普工作逐步趋向法制化、规范化。
对于科普的定义,许多地方都认为,“科普”的范围应该从知识、技术、方法扩展到思想和精神,科普应包括以下几个要素,科普的对象为公众,科普的方式须是公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科普的内容为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为了保障科普工作有必要的经费支撑,地方科普条例普遍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科普经费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对科普经费的规范较为明确详细,市级科普经费从市自然科学事业费中划拨,每年不少于3%,在市教育费附加中划拨不少于1%的科普经费,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科普专项经费。
目前我国科普工作面临着不少问题。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偏低的问题远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15岁―50岁的文盲、半文盲占同龄人口的比例达5.5%,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公众比例,分别只是美国、欧盟国家的1/23和1/15。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偏低致使我国的劳动生产率始终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国际竞争力提高的关键因素。
不同地方、不同部门的科普工作开展状况很不平衡,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对科普工作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现有绝大多数专业科普场馆等单位为事业编制,但其事业费只够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没有工作经费,展品、设备陈旧老化,不得不靠与科普无关的经营活动维持生存,严重削弱了自身功能。科普工作者特别是科普作品创作人员的劳动价值得不到应有的承认。科普理论研究严重滞后。
截至1999年底,北京人均年科普经费已经达到0.7元,上海为0.5元,云南和天津分别达到了0.3元和0.2元,河北、四川、广西、甘肃、青海、宁夏等地也按人均每年0.1元划拨科普专项经费。2000年,北京、云南分别新增科普专项经费1000余万元,“十五”期间将继续以每年20%的幅度增长。科普法的制定将把我国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推向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