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天,记者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市政府转发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北京市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该制度从本年度起实施。
据介绍,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保障待遇以现金的形式发放。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定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李海霞)
《北京晨报》200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