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布《关于引进外商和兄弟省区独资开发棉花基地的实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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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12-2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近发布了《关于引进外商和兄弟省区独资开发棉花基地的实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新疆农业资源优势,加速新疆棉花基地建设,吸引外资和兄弟省市资金,独资在新疆开荒植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独资在新疆开荒植棉的,我区均提供水土资源,投资方使用权30-50年。

  第三条 独资开发棉田除土地使用费外,五年内免征资源税、农业税和所得税。开发后,各地按当年生产水平,上交产品产量8-10%作为土地有偿使用费(含农业税等)。

  第四条 独资开发棉田所生产的产品(指棉花和粮食),70%由投资方自主处理,自治区给予办理一切经销调运手续,准许出疆。棉花出口问题按现行规定,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批。剩余30%产品按国家收购价格交售给当地。

  第五条 项目审批权限,县内水土平衡的由县计委会同综合开发办、土地局、畜牧、水利等部门审批。地区内水土平衡的由地区计委会同上述部门审批。新办开发,万亩以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为保证独资农场开发的土地上生产的统购产品顺利出境,地县开发审批项目,均要上报自治区计委备案,批复后生效。独资开发项目中属引进国外资金的审批权限,按现行的外商投资审批权限予以审批。

  第六条 开发单位和个人在批准立项后,特批件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开发许可证,方可开发。外商开发土地的应依法与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金可优惠。

  第七条 独资开发棉田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水资源开发经费,土地资源开发经营及其它开发费用)和生产费用均由独资方解决,我区只提供水、土资源。

  第八条 独资开发棉花基地,不得开发草场。

  第九条 其它有关事项,在不违反上述原则前提下,由当地与独资方协商解决。(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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