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计委12月21日对外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已经转发了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至此,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具体可操作了。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了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分为20个部分,共70条,细化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其中包括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发挥科技主导作用,增加教育投入,加强文化卫生事业建设等多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
在发挥科技主导作用方面,将重点围绕西部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加强西部地区科技能力建设,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野外、观测台站等科研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库、生物种质(基因)资源库、科技信息网络等科技基础性建设的支持。鼓励西部地区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的开支比重。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人管理费用。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科技人员在西部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让和兴办科技型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提高转让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等奖励的比例。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发布有关政策细则。
《科技日报》200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