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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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2-01-10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马忠臣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北京1月9日讯  记者江夏报道:认真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特别是土地政策,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是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就广大农民关心的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政策问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马忠臣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土地使用权流转必然发生。在这种形势下,如何看待土地问题和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

    答:农民承包的土地既是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社会保障。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也是农民权利平等的重要体现。老百姓讲,“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是一个带全局性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土地政策的制订和落实。去年年底,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全面宣传落实。

    问:农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方面?

    答:农民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属农民,农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流转权主要指在承包期限内相互合作、转包、有偿转让、入股、联合经营、抵押等。

    问:您怎样估价全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势?

    答:根据各方面调查分析,全国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总体上是健康的,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措施,有的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如任其发展,将会动摇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各地领导同志如果忽视这个问题,后果是严重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问:如何评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发展趋势?

    答: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中央的一贯政策。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土地依法流转,必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全国而言,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为这是一个发展过程,不能急躁,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更不能强制推行。在这个问题上要接受历史的经验教训,给予正确指导。

    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是什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流转?

    答: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只有那些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

    问:土地使用权流转应掌握什么原则和政策?

    答: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能自行其是,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办事。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在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就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必须明确,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农民自愿的。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及流转的形式。还有一个问题要严格掌握,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流或扣缴,不能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问: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应掌握哪些政策规定?

    答:农村土地流转应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产前、产后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企业和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无业游民,危及社会稳定。中央的政策十分明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如必须建立的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等,应尽量与现有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确实困难的可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但要严格按政策进行。

    问:在土地流转中,对外商采取什么政策?

    答:中国农村是一个大市场,外商投资的潜力很大。如果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它企业或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要加以规范。 (《人民日报》20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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