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认定鲜茧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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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2-01-11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蚕茧流通体制,维护蚕农利益,广西自治区最近决定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针对一些单位或个人无照经营鲜茧、压价收购鲜茧或给蚕农打白条的现象,自治区强化了鲜茧收购日常管理,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制度规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几个条件:一是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与蚕农签订一年以上的蚕茧产销合同,并为蚕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二是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三是具有与其收烘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资金;四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五是要建立收购、销售台账。

  据称,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自治区经贸委办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后,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鲜茧收购经营业务。领取执照从事鲜茧收购经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在收购中不得向蚕农打白条。(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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