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件,不法分子俞亚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浙江省平湖市个体养猪户俞亚春,在明知“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购买并用以喂养200多头肉猪,并将其中的34头肉猪销售他人,得款18000元,致使32头肉猪被屠宰、销售,170余名当地群众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头昏、肌肉抽搐等中毒症状。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作出上述判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俞亚春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日报》2002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