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要有新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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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11-22

    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邮政局、民航总局日前联合发文,规定9类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运输、邮寄时必须具有新的全国统一制式的植物检疫证书。

    这9类农业植物产品是:稻、麦、玉米、高梁、豆类、薯类等植物;棉花、蔬菜、麻类、烟草、茶树、桑树、花生、向日葵、芝麻、油菜、甘蔗、甜菜等经济作物;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葡萄、猕猴桃、柠檬、荔枝、枇杷、龙眼、香蕉、菠萝、芒果、番石榴等水果类;花卉类(包括观赏植物,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类;食用菌类;草类、绿肥;咖肥、可可、腰果、椰子、胡椒、橡胶等热带作物;农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内疫情发生的情况,制定的应施检疫的补充名单。

    这份文件规定,应检农业植物、植物产品的种类和应检区域,按照管住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利市场流通的原则,由各省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交通、铁路、民航、邮政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对象、时间、地区,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铁路、交通、民航、邮政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凭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包装上的“种子标签”区分种子和一般植物、植物产品;承运、收寄本省份规定的应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查验由县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收寄;“植物检疫证书”每车(每批)一份,并随运单或邮单递送收货人。

    1983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中涉及农业部分的内容同时废止。(摘自2001年11月5日《检验检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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