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称《办法》)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共4条,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称《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并紧密结合本省的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主要特点:
一是针对目前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为事业单位不利于执法的现状,对其执法主体资格和经费来源做了明确的授权和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包含苗木,下同)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第4条规定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等7项有关种子管理的职能。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是建立了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缴费制度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登记管理制度。第9条规定,申请审定品种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试验种子,并按规定缴纳必要的试验成本费。非主要林木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登记管理,品种登记的内容包括品种的来源、特征特性、生产试验情况及植物检疫情况等。
三是建立了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和举报制度。第14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第21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对种子生产、经营、贮运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木材检查中,发现林木种子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针对当前出现的林木种苗虚假广告比较普遍的现象,建立了种子广告发布的许可制度。第19条规定,发布种子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并经发布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种子广告。(中国绿色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