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天津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颁布了《天津市粮食购销管理办法》。据悉,这是全国规范管理粮食购销行为的首个地方规章。
该办法规定,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大米等粮食品种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的,须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对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而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要求市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