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农村“村务公开”作出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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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08-04

    北京市今天出台的一项地方性法规,对农村“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等,作出了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规定。

    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时,除法律规定的公开事项外,还应当及时公开以下七项具体内容:村财务收支情况;由村财务开支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及其他待遇、外出学习考察以及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占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和发放情况;农转非情况;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将于今年9月1日起在北京市施行的这一地方法规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本村明显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村务公开还可以采取广播、闭路电视、刊物等辅助形式。村务公开不及时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提出质询或者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记者徐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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