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于日前颁布,共有40条,将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指出,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办法》明确,上海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其负责制定相关监管政策,确定监管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监管执法工作。《办法》还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从基地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生产要求,一直到四项制度的实行,生产禁止行为,都作了严格规定。(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