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种子将必须进行检疫

所在栏目:首页/果业网/视点/调查 
作者:kokin   日期:2000-07-08

    新华社7月4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种子法草案时提出,种子管理的重要一环是检疫,特别是引进种子一定要把好检疫关,不能把病虫害放进来。根据这一意见,种子法草案增加规定:"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还报告了种子法草案的审议结果的其他内容。周克玉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第十五次会议对种子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多数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修改,内容比较全面,建议在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审议认为,种子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能够基本适应我国种子行业当前发展的需要。 

    周克玉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外,也还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种质资源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应当明确规定实行省级审定。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省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中对种子质量的监督部门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利于本法的贯彻实施。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周克玉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除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许可证、执照等其他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当事人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王炽 王雷鸣) 

Copyright© 中国农科院柑桔研究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号:渝ICP备05000267号 P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