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增加补贴额度,改进补贴方式。
(1)改暗补为明补。在农业投资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财政宜减少对间接的、中间环节的补贴,直接补贴农产品保护价及与之相关联的仓储建设、保管费用等方面,以及补贴国家需要扶持与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上。这不仅可以减少补贴资金的流失,而且能使补贴更直接、更具体,更能达到补贴政策的目标要求。
(2)改补“硬件”为补“硬软件”并重。长期以来,财政对农业的补贴主要以补贴物资,如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硬件”为主,缺乏对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些“软件”的补贴,补贴效果不够理想,难以形成较大的生产力。大量事实表明,农业科技的内存量和内含值是极大的。一项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使农产品产量增加10%~30%,质量也相应提高,为社会所创造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在财政状况较困难的情况下,财政增加对农业“软件”的补贴,有利于保证农业的优质、高效;通过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解决农户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2.注重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补贴,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
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一靠国家,二靠农民自己,实行责任分摊,农民受益的办法,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也是许多国家所采取的办法。
参照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比较科学合理的办法是: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由农民自筹资金解决,中型以上的农业基础设施由地方政府立项审核,财政根据建设规模大小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不足部分由集体、受益农户承担。
3.重视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仓储建设和出口补贴,缓解农产品的过剩问题。
对过剩粮食的处理办法目前只有两种:扩大仓容,增加出口。扩大仓储容量是当前解决粮食过剩的主要办法。要建设容量为500亿公斤的粮食储备库,只依靠地方财政的力量是不现实的,还要依靠中央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力量。
在扩大仓容的同时,增加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出口的补贴是非常必要的,按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规定,至少在今后5年内也是可行的。增加出日,不仅能有效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问题,而且有利于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的周转,减轻仓储压力,减少保管费用和损失。
4.注重对农业保险业务亏损的补贴,强化农业保险防灾补损职能,健全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首先,需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并借鉴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由政府直接开办或者由政府委托的保险机构开办,经营亏损由财政补贴。这项补贴肯定比财政直接用于救灾支出少得多。它不仅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分摊风险损失,而且能极大地减轻财政的救灾支出压力。其次,鼓励地方或农户成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建立农业保险专项风险基金,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办法,扶持其发展。
5.建立健全农业补贴的政策法规,使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成为一项长期和稳定的制度。
我国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长期存在着补贴政策目标短期性、补贴方式模糊性、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额的随意性等,使补贴效果难以集中体现和发挥出来。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农业补贴法规,使之成为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