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科委发[200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市级有关部门,各生产力促进中心: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致力于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机构,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我市行业和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规范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印发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生产力促进中心基本情况表
二OO一年七月二士五日
附件1: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有关“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要求,加强对我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大力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大幅度提高生产率,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机构。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其中含为推广若干重大共性先进技术而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两者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构成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的服务网络。重庆市科委对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以及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提供企业诊断和改善管理方面的服务;
(三)提供人才培训服务;
(四)组织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
(五)组织新技术(包括管理技术)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协助企业导入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
(六)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合作渠道;
(七)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提高生产力的对策,向政府提供相关建议。
(八)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布局是:进一步加强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以行业科研院所或行业管理部门为依托,建立若干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为行业内广大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在若干有条件的区、市、县建立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以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为核心,以行业和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为基础的全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络体系。
第二章 申 报
第八条 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市科委审批;区、市、县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区、市、县政府或科委提出,报市科委审批。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一)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之中,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区、市、县科委要加强领导,把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纳入地方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帮助各中心形成主导业务;
(三)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五)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二、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条件:
(一)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行业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相结合;
(二)面向本行业中小企业服务;
(三)具备较完善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具备与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结构;
(五)具备联系企业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七)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八)有完善可行的组建方案。
第十条 申报材料
组建行业或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立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请示;
2、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方案;
3、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规划。
4、生产力促进中心基本情况表(见附表1)
第三章 创建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 集中力量培育一批优势明显的示范中心,使之成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具有较大的支持力度;
(二)生产力促进中心领导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管理水平高;
(三)生产力中心具有一定的综合服务的能力和手段;
(四)积极为企业服务并取得良好的业绩;
(五)中心的队伍健全和自我发展能力强;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
2、有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程序是:由各行业性、地区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委。市科委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并颁发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证书。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应当重视行业或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六条 各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可与企业一起联合向市科委或当地科委申报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委对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在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人员培训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市科委每年对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运行情况和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未达标者,给予警告;第二年考核仍未达标者,取消其市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以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