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令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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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0-07-14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须向地方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通知提出五条措施:

  一、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甘草、麻黄草资源分布地区要逐级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规划应明确年度采挖计划,列出甘草和麻黄草的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明确限采和轮采措施,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并实行采集证管理。

  二、加强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采集证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要根据年度采挖计划量颁发,不得超量颁发。采集证必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挖量,有效期为一年。禁止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凭证采挖活动应控制在属地范围内。严禁跨省、市、县(旗)、乡(镇)采挖。禁止到他人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的草原采挖。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

  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对擅自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四、建立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谁培育、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市、县(旗)、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草原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对已确定或未确定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的,必须限期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对苁蓉、雪莲、虫草等其他固沙植物的采挖、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可比照上述对甘草和麻黄草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人工甘草和麻黄草种植基地的建设,逐步实现甘草和麻黄草的产业化生产。要把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基地建设规划纳入防沙治沙、退耕还草和种苗基地建设规划。要支持科研院校开展甘草、麻黄草栽培技术和加工利用的研究和开发。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近期,要组织公安、环保和农牧、工商等部门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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