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记者董峻)讯:农业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出的通知指出,“十五”期间乡镇企业要向小城镇集中发展。
《通知》说,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逐步达到通水、通路、通电、通讯和平整土地“四通一平”; 经济发达地区,要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和通讯条件,逐步实现集中供电、供热、供水、排水及废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要运用市场机制,逐步建立起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建设小城镇的积极性。倡导统一规划下的业主开发和企业开发。采用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抵押等多种投融资方式,引导、鼓励中外企业、集体、个人特别是农民及社会各方面以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
《通知》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按照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模式运作,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分享投资和经营利益。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可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实行有偿使用。鼓励相邻地区共建、共享某些基础设施,降低开发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通知》指出,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乡镇企业合理布局,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对在小城镇投资兴办的乡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在企业登记、税收、信贷、市场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这些乡镇企业的职工,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小城镇落户,并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兴办第三产业的乡镇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关于税收和经贸方面的优惠政策。
《通知》提出,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乡镇企业合理集聚。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服务,减轻企业负担等措施,吸引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除少数不适宜在小城镇兴办的企业外,原则上农村新办企业都要建在小城镇。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技术改造、扩建、重组等时机,推动现有分散布局的企业向小城镇逐步集中,特别是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项目要逐步向小城镇转移。严禁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项目、淘汰落后项目和污染环境项目进入小城镇。鼓励有条件的优势乡镇企业进入城镇兼并、收购小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通知》规定,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严格执行规划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前提下,保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的必要用地。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行土地置换和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切实解决乡镇企业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推进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规范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促进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方式,加强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