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约有1亿多农民进入二、三产业。农民工大量涌进城市,不仅满足了工矿企业、饮食服务业的用工需求,也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签订劳动合同。有的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强调劳动纪律和劳动义务的多,农民工应享有的权利却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体现。
2、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有的日工作时间竟长达18小时。有的以计件工资为借口,压低工价变相延长工时。
3、任意延付克扣农民工工资。有的按季按年发工资,有的竟拖至数年;有的以种种借口克扣农民工工资;有的甚至以物代资,致使农民工干无信心、走无路费,只好任其摆布。
4、随意辞退用工人员。一些私营企业不断变换花招,以种种理由辞了招,招了辞,企图廉价使用劳动力。
5、同工不同酬。即使干相同的工作,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也要比非农民工低得多。
6、劳动保障差。农民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旦劳动能力受损,就面临“下课”的危险。
7、极易遭受人身侵害。一些乡村打工妹往往成为雇主“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
8、劳动安全无保障。农民工多从事危险繁重的生产劳动,劳动保障条件差,极易发生安全事故,一旦致病、致残、致死,也得不到应用的救助。
农民工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大多数农民工只是一味地忍气吞声,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将继续不断地走向劳动力市场,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所占比重将进一步加大。为此,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具有更广泛深刻的社会意义。笔者呼吁有关部门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笔者也呼吁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通过法律、政府和劳工组织寻求帮助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