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和农业融资难及其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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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oulier   日期:2001-09-17

    经常在报刊上看到有关的政策建议,发展农业,要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的确,发展必须有资金的积累和再投入,然而,农村和农业的融资难是制约三农经济发展的一个难点。 

    中国农业资本的积累,大量地来源于农业活劳动和农业剩余的积累。活劳动变成物化劳动的农业资本,如通过义务工,或者工分制的劳动,许多农村建设了水渠、水库、平整的耕地、乡村公路、乡间树林、果园等农村资本。也有一些资本是农业有剩余后,投入扩大再生产积累的,比如一些过去的集体和现在的承包户,用自己的收入,购买农业用收割机、拖拉机、抽水机等等,形成农业的资本。这些资本积累与融资无关。除此之外,农村和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需要农村和农业融资,有国家财政投入、信用投入和募集股份三种方式;另外,还有一种叫乡镇企业发展后,反哺农业,为农业输入资金。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农村和农业融资方式。 

    从农村和农业财政融资的历史看,一是财政投资中国广大农业的能力十分有限,主要是农村扶贫资金投入、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农业其他各项专项基金投入。各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与发达国家相比,主要受制于:我们在解放初的一段时间中,财政不但不能为农业提供支持,还要农业向工业提供积累;而到现在,工业不需要农业再提供积累,但30%的城市人口支持70%的农村人口,比美国97%的城市人口支持3%的农业人口,显然能力是有限的。二是由于农村县乡财政供养人口过多,而地方财政收入不足,上级拨下来的一些

农村和农业专项发展基金,被转用于吃饭经费的情况也较多。财政投入不能最终流淌到农业中,形成农业的资本积累。 

    从农村和农业信用融资的历史看:主渠道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由于农村过去的扶贫贷款、发展乡镇企业贷款、粮食生产基地贷款等等,欠本欠息严重,这几年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放款非常慎重。农业银行将其大部分业务已经从农村转向城市的工商业。农村和农业融资的其他渠道,曾有过合作基金会、股金会等方式的农村融资金融机构。但是这些融资信用机构,由于当时受县乡镇政府的控制,高息揽储,随意放款,甚至由县乡镇政府用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后来形成了大量的呆坏账,不得不终止,还要处理其善后事宜。目前农村大量存在的是民间借贷。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借不到款,合作基金会等又关闭了,于是只能形成地下的民间借贷。当然,民间借贷问题多多,特别突出的需要打击。但是,在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能正常给农村和农业,包括农村的一些企业融资的情况下,如果将这些民间借贷全部打绝,可能农村和农业经济,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将会在融资方面受到严重影响。 

    农村和农业中,过去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差、种植计划、粮食统购等方式将农村和农业的收益转移为工商业积累的情况已经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农村和农业的资金通过信用和资本市场流出农村和农业,成为城市工商业积累的情况却越来越严重。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从收益率低的农村向收益率高的城市,从收益率低的农业向收益率高的第二和第三产业流动。从广大的农村和农业看,由于农业产品成本相对上升、价格相对下降,形成的剩余相对越来越少,剩余越来越多地来自于非农业收入。农村经济剩余投资于农业的比较效益又很低,许多农民将钱存入银行和信用社;由于银行的贷款制度和原则比前许多年发生变化,贷款资金安全和收益为最大原则,农民有限的存款通过金融机构间的上存和拆借,最后却融入工业和城市,成为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动力,却没有成为农业经济的投入。那么,农村和农业,能不能从新兴的资本市场上融资呢?一般来说,难度也很大。农村和农业项目的收益一般都很低,股民需要比储蓄更高的收益,因而农村和农业上市企业的选择就很困难;而一些富裕

农民的收入,一部分用来购买城市工商业的股票,农村和农业的一部分资金又融入资本市场,流出农村和农业。 

    东部沿海一些富裕的地区,其乡镇企业的发展,加上村乡镇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农业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占的比重已经很低。这时,这些地区有可能从工商业中抽出资金来反哺农业。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用乡镇企业来反哺农业,没有普遍的推广意义。现在乡镇企业要进行改制,要明晰产权。这种情况下,再要乡镇企业无偿地反哺农业,即使在东部,可能性也不大。何况这几年经济不景气,乡镇企业经营也不容易,再要让乡镇企业反哺农业,很可能被农业所拖垮。 

    农业融资中,现在看来有两大难题。 

    一是,农业中有规模庞大的土地资产,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通过它来进行融资。然而目前的体制使农村土地成为了死资产,不能利用其融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一种资产的价值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和实现。耕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是一种资产,是有价格的。从级差来看,一些靠近旅游、交通、城市附近的土地价格还较高。这些土地资产通过抵押等方式,不同程度地可以得到信用融资;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入股,成为入股的资产,融入其他股东的投资。但是,虽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农村集体的账面资产上并没有其土地资产这一项。集体土地不能抵押贷款。承包的农户只有使用权,不能将土地的产权抵押、出租、入股和转让。一些地方可以转让,但只是使用权。而且转让的关卡太多、手续太复杂、成本太高。 

    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是要追逐收益率,无论是信贷资金、资本市场资金,还是个人投资资金,都要追求资金的收益率。如果农业的收益率很低,而其他产业的收益率较高,资金是不会向低收益率的农业流动。这是经济运行的一个法则。假如资金投入农业的收益率为2%,而且市场风险很大,甚至种田会亏本,收益率为负;而资金投入非农业行业,收益率为7%,而且风险比投入农业要小。这种情况下,除非出贷者和投资者的智力不正常,

否则基本上不会有银行,也不会有私人投资者,非得要把资金投入收益较低、风险较高的农业,而不去投入收益较高、风险较低的非农业。因此,在不改善农业收益率的情况下,提什么加大、鼓励信用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只是空话套话而已。实际上是根本不可能的。 

    从深层次看,农业的资本投入存在着障碍:一是农业中活劳动太多,剩余劳动太多,农业的活劳动的成本太高,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出去,农业资本无法替代农业劳动力;二是农业土地的规模太小,资本无法也不能规模化投入。一个家庭,种了五亩地,购买一台抽水机,利用率很低,而农业产品中抽水机的分摊成本则很高。即使走农业机械集中社会化服务的思路,因土地规模太小并太分散,生产经营的周转费用太高,与各农户谈判和其他交易的费用也很高。只有像收割机之类的社会服务可能还能生存,但是定的水利资本的交易成本就很高,无法在农业中存在。 

    那么,怎样进行农村和农业的融资呢?我想是不是有这样几点要考虑。 

    根本出路之一是要转移农业剩余的劳动力,进而降低农业产品的活劳动成本,使资本对过剩劳动力有替代的空间。农业的活劳动成本降低下来,农业生产有比较收益,资本才能正常地进入农业领域。要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建设小城镇,在小城镇中办企业、就业和定居,进入大中小城市,去东南沿海一带务工,从而减少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 

    根本出路之二是农村土地要流转。只有流转,才能作为资产抵押,才能作为资产吸引入合作资金,才能在流转中体现它的价值。这样在法律上,除了国家征用转变成城镇国有土地外,也可以允许农村土地将土地使用权租赁和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也可以作为投资资产,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合作。农民以自己的土地资产,寻求其他的融资和发展方式。如果农民没有这些权利,土地资产不能流动和投资,虽然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承包农户使用,实际上农村城镇土地与国有城镇土地没有什么区别。另外,现在一些农村集体,从组织核算形态上实际已经不存在。而村里只是作为一级行政性的组织,三提五统,计划生育,维持治安,土地使用权分给农户了事。想将土地作为资产,进行融资和发展,既没有经济组织的运作,也没有协调分散农户的可能。而有分散的一农户,即使自己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转让给某一投资者,假如另一农户不转让投资者需要的另外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的流转也受到阻碍。因此,土地流转的制度设计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 

    根本出路之三是要发展农村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机构。农业金融支持,在许多国家里,是由农民自己入股的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的。如果没有农民入股,信用社就会成为纯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不会对农业进行借贷。因此,要改造目前的农村信用社,使它变成农民入股的、共同管理的、带有一定互助合作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即使农业日后剩余劳动力转移完毕,农业也是一个抗风险能力弱、比较收益低的产业领域,追逐高收益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资金大量投入的可能性也较小。所以,必须有类似互助合作这样的机构,进行农业产业资金的集中、担保、贷款等事宜。 

    根本出路之四是农业的规模和企业化经营。一些有条件的地区,一些开发性的农业,如大规模经营的灌溉农业,生态和用材林,蔬菜果园,养牛场,旅游和观光农业等,可以农场化和企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生产率和收益率。只有规模化,才能提高生产率;而只有提高生产率,才能吸引投资进入农业。将土地资产长期转让给投资者,使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等农业资本,发展现代规模经营的农业。 

    另外,重要的是,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村和农业的各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保证到位,不得挪用。要有严格的财政事业会计体系和制度作保证,要在拨款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要在事中和事后对款项的用途、效果等等进行检查。并对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等效果要有台账记录。比如,退耕还林资金,有无会计体系支付和监督,林苗是怎样采购的,价格的比较,林木的成活率,是不是一片林重复几次成果计算等等,需要有会计、审计、林业工程质量等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需要结合农村费改税,政府各级财政将一些诸如农村义务教育费用在政府预算中列支。这实际也是一种向农村融资的办法。并且要杜绝各有关农业产品收购部门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最后,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的前提下,考虑现有的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农村和农业融资的现实,在一段时间里,可能要默许民间借贷的存在,并使其利率在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的浮动。使民间借贷资金补充主渠道信用资金供给的不足,满足农业生产经营和乡镇企业的正常需要。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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