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进口化肥、农药增值税征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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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oulier   日期:2000-07-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2000年进口化肥、农药和农药中间体等农业生产资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进口氮肥继续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磷酸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3105.4000)从2000年1月1日起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国家计划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国家计划安排的进口农药成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国家计划安排的进口的农药原料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对超过此额度的进口农药和中间体,所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款不予返还。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专门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磷酸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进口磷酸专项用于复合肥生产,如有买卖或移作他用,应按规定全额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款。

  五、进口单位需同时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及外经贸部授权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化肥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在核准两证所注明进口数量一致的情况下,予以免税放行。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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