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茧收购国家不再统一定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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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06-29

    经济参考报报道(记者董峻),今后,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

的原则下,国家将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

位收购鲜茧。

    这是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提出的。

    《意见》中说,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

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

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

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在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的同时,《意见》也规定了有关部门要

对收购单位进行有效管理。

    《意见》强调,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

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违者一律予以取缔。鲜茧收购单位不

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

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将取消其收购资格。

    另据了解,国家还将适当放宽蚕茧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在政府调

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

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从200

1年起,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国家

不再统一规定厂丝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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