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自治县、市)科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自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渝府发[2000]71号)后,国家科学技术部又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按照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渝府发[2000]71号文件,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重科委发[1995]2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根据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渝府发[2000]7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以下简称市科委高新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认定、考核全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评审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上半年的3月1日―4月30日,下半年的7月1日―8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评审时间为上半年的6月份和下半年的10月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可同时申报,也可分开申报。但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有高新技术产品,并且要达到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技术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产品
(四)先进制造技术及其产品
(五)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六)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九)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所生产的新产品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产品属于规定的范围。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级和市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创新性、高的技术含量、在市内处于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国际近十年内先进水平。
(三)产品附加值高,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或创汇、节汇能力。
(四)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标准,已通过产品鉴定,有省级以上权威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检验证书),并有用户意见报告或产品销售合同。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制条件、生产设备和场地,有质量保证措施。
对于特殊行业,药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农药、化肥要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要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要有环保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一式一份)
(四)企业有关研制、开发、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包括鉴定证书或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专利权证书等)(一式一份)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市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高新处。
(二)市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市、县科委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高新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科委高新处申报。
(三)市科委高新处根据认定条件进一步筛选,对基本具备条件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评审通过的,报市科委批准,颁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限一般定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到7年。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从事高新技术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当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5%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八)企业产权明晰,有完善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九)企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经营期不满一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一)有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或批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并且已投入生产。
(二)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三)企业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简介和业务状况分析报告(一式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已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提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六)单位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七)其他有关材料(包括ISO认证、生产许可证、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十三条 新办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简介和业务状况分析报告(一式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上一月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五)高新技术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一份)
(六)企业总投入及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证明(一式一份)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市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高新处。
(二)市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市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市、县科委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委高新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也可直接向市科委高新处申报。
(三)市科委高新处根据认定条件进一步筛选,对基本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推荐意见。
(四)市科委组织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市科委批准,颁发铜牌及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需对其重新认定。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统计与考核
第十七条 市科委按照国家科技部要求,会同市统计局每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统计。各高新技术企业要密切配合,如实填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市科委每两年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停止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市科委优先列为市级新产品,享受有关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科委将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恶劣的,市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拒报、瞒报、虚报统计报表的,市科委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的,市科委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须重新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