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茧流通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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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07-07

  国家经贸委在日前发布的《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今后,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国家将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

  《意见》中说,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具有相应的收购资金;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

  在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的同时,《意见》也规定了有关部门要对收购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

  《意见》强调,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将取消其收购资格。

  另据了解,国家还将适当放宽蚕茧价格管理,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蚕茧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

    (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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