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浙粮食贸易洽谈会竞价交易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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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受江西省粮食局委托,浙江省和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赣浙粮食贸易洽谈会期间江西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业务。根据《浙江省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结合储备粮油竞价交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批发市场组织的赣浙粮食贸易洽谈会期间江西省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活动。交易双方当事人及批发市场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三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必须向批发市场交验本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并须预交保证金5万元和交易手续费1万元(均须在交易开市前1小时到帐),以取得交易资格。卖方代表需递交履约保证书。

    第四条  批发市场确认交易代表资格后,向买卖双方交易代表发放交易代表证,并向竞买方发放交易号牌。

    第五条  未取得竞买交易资格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竞买交易资格的单位进行代理交易。双方应按照《浙江省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签订代理交易协议。

    第六条  批发市场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展示标的物样品及对应的质量检测报告。竞买交易代表应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到样品陈列处验看样品。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七条  交易地点在批发市场确定的杭州市黄龙饭店一楼水晶宫大厅。

    第八条 交易时间为7月16日上午9:00-11:30, 下午2:00-4:30。

    第九条  入场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30。

    第十条  交易时间如有临时变更,批发市场予以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一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二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在交易大厅内不得有抽烟、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其他交易者利益。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令其离场。

第五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按卖方提交委托书的顺序依次进行。

    第十六条  开市后,交易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按每吨5元的价位递升报价;所报价格为卖方交货仓库所在地车(船)板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标的规定的价格自行结算。 

    第十七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行撤消该笔交易。

    第十八条  买方如接受交易主持人报出的价格,应举号牌应价,并报出数量。所报数量必须等于或大于起点数量(详见标的书)。

    第十九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条  买方单位的牌号和应价数量,由记录员输入计算机,并在显示屏上显示。

    第二十一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有二个以上应价且应价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时,交易主持人向上调整价位,继续叫价,直至只有一人应价或应价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竞价总数量时,即按该价位成交;剩余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价格优先的原则,在最新价位上应价者数量不足的优先成交,再剩余部分按其他应价者在次新价位上应价数量分比例成交。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主持人报出新价位后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价位,按在该价位上应价数量分比例成交。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持人落槌宣布成交。买卖双方当场签订合同,并由批发市场鉴证。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按成交金额的5%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交货时间,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两月。

    第二十八条  买方在成交后十五天内,将全额货款的95%汇出给卖方单位,同时通知批发市场备案。

    第二十九条  买方将货款汇出给卖方后,在二个月内自行到交货库点验质并完成提货。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应按买方的时间要求及时发货。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发货的部分,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发货部分的利息。对造成损失的,由批发市场核实后由卖方给予赔偿。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因买方原因致使货物未全部运走的,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超储粮费用补贴标准向承储单位支付保管费用。如需代办运输,由买卖双方协商;如对卖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立即通知卖方和批发市场,由批发市场组织质量抽样、检验。在此期间,卖方应暂停发货。

    第三十条  验收时,数量以合同规定的数量为依据,按实际交割数结算,允许交割数与成交数之间有5%的负误差;质量以卖方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为依据。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在货到3日内告知卖方和发货仓库以及批发市场;出现商务纠纷时,按照国家粮食储备局国粮储[1997]255号文件《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粮办联[1997]150号文件《关于修订<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及《赣浙两省粮食贸易洽谈会竞价交易商务纠纷解决暂行办法》,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由双方书面申请批发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卖方发货后,批发市场凭有关凭证将5%的保证金在合同完全履行或商务纠纷处理完毕后顶抵货款汇给卖方。为加快结算进度,自货物发出之日起(以有效凭证为准)20日内,如果买方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批发市场提交验收报告,则视为合同完全履行。

    第三十二条  买方按合同金额的1.5‰向批发市场缴纳手续费。手续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在追加保证金时补足。

    第三十三条  买方交易保证金可以充抵货款;未成交的,预缴保证金和手续费在交易结束后退回。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未按时补足保证金的,批发市场将其预缴的5万元保证金划拨给交易对方,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将95%货款汇出给卖方的,批发市场按相应的比例将其保证金划给卖方。

    第三十六条  卖方未在合同规定交货期内将货物发运完毕的(因买方原因造成的除外),批发市场按相应的比例将其保证金划给买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浙江省和江西省粮食批发市场。

                            浙江省粮食批发市场

                            江西省粮油批发市场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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