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01年度起,河南省退耕还林试点地区的农业税将按新政策征收。
据了解,河南省2000年和2001年退耕还林试点面积均为20万亩,
包括济源、新安、陕县等几个市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河南省对这些
地区的农业税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其农业税从国家补助粮食中先予以扣除,
再发给农民,不得向农民征收。
退耕地的原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5年的粮食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国家补
助粮食标准达到或超过原常年产量的,按原农业税税额扣除农业税;国家补助粮
食标准未达到原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
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国家补助粮食标准。
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农作物产量多少,都不得从国
家补助的粮食中扣除农业税。
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试点地区因退耕地调减农业税造成的地方预算短收,由省财政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