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农药临时登记过有效期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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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07-12

  为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2001年4月发出《关于清理农药临时登记过有效期限产品的通知》,将对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超过4年的农药产品进行清理,并统一组织完成有关正式登记所需试验。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清理农药的范围和时间安排

  (一)被清理的农药范围是在1999年7月23日以前取得临时登记的。

  ①原药和制剂都属于临时登记状态的农药;②原药已正式登记,制剂、使用范围和方法为临时登记的农药;③首家已取得正式登记的相同农药。

  (二)清理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处理的方式进行。整个清理工作将在2003年12月30日完成。

  二、本次清理的农药品种和工作要求

  (一)本次将对三唑酮、异丙隆、多菌灵、杀虫单、氯氰菊酯、三唑磷、吡虫啉、哒螨灵、甲拌磷等9种农药(有效成分)的原药、制剂(含混配制剂)进行清理。

  (二)凡参加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登记试验的单位,须提交农药清理登记试验申请;自己的组织的登记试验,也须提交有关进行试验协议的材料,到我所备案。

  (三)试验申请或试验协议,于2001年5月20日以前寄至农药检定所药政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原则和要求

  (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确保登记试验的质量,保证工作的按时完成,农药检定所坚持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统一组织登记试验。

  (二)根据申请正式登记和变更登记的资料要求,农药检定所对每个农药(有效成分)的登记试验提出详细要求。

  (三)企业可参加农药检定所统一组织的登记试验,也可自己组织完成有关登记试验。对参加农药检定所组织试验的或自行组织试验的生产企业,其产品的临时登记有效期可续展至2003年12月30日;既不参加农药检定所组织的,自己也不组织登记试验的,其农药临时登记累积有效期满4年的,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四)生产原药须办理原药登记。凡未办理农药原药登记的生产企业,需补办原药登记手续,并参加登记试验。制剂生产企业,须提供所用原药的来源证明(已取得原药登记的企业授权其使用的证明),否则不再受理临时登记、正式登记申请。各省所在进行农药登记初审时,应严格把关。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凡在1999年7月23日以后取得临时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申请者自己申请或组织有关登记试验,准备申请正式登记和变更登记所需资料。临时登记累积有效期满4年而未取得正式登记的,将不再办理续展登记。

  (二)清理中的登记试验费由申请者分担,在完成申请报名后,农药检定所将通知每个企业应承担的试验费。试验用样品由农药检定所指定单位提供,并经检验合格。

  (三)混配制剂须参加各有效成分产品的登记试验。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一些相近剂型、不同含量产品及相近作物的试验项目等进行了合并。

  (四)企业可申请参加已取得登记产品拟扩大使用范围的登记试验,也可申请参加与已有剂型不同产品的登记试验,以便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五)清理组织的为申请正式登记所需的残留、毒理、环境生态等资料的登记试验,药效和混配制剂的配比科学性验证验事项,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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