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保护地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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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1-07-15

    最近召开的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即将颁布施行,从而使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有了法律依据。

    云南省属青藏高原南延部分,地处横断山脉和云贵高原。由于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六大水系的冲刷、切割,形成了山高、谷深、坡陡的地形地貌,山区面积占94%,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加之对森林资源的过度采伐,对矿产资源的乱挖乱采,在有的公路、铁路、机场及大型水利水电建设中忽视了水土保持,对地质环境造成了更大的破坏,地质灾害严重。

    据调查,云南省有一定危害规模的地质灾害近8000处,近十年来平均每年因灾害造成180多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最高达10亿元,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新制定的《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今后在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各类开发区和修建铁路、港口、机场、公路、水库以及开发地质遗迹、地质景观、矿产资源、城镇地下水资源之前,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缴纳地质环境保证金。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在申请建设用地前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这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区域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划定地质灾害区域,建立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和地质环境调查信息查询系统,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观赏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应设立地质遗迹保护区。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控告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的行为。

    条例还规定,对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的,对拒报或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对侵占、损毁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施和设备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屈明光  范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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