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开教育网站须有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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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0-07-22

                  教育网站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出台

  教育部日前出台了《教育网站网校暂行管理办法》以规范教育网站及网校建设。

  《办法》对教育网站及网校进行了界定,指出教育网站是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颁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教育网站和网校可以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面授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

  开办网校或者网站的主体除了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组织。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条款,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教育网校建设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办法》执行。(牛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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