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访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司长齐让
●科技计划突出公开竞争
●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
●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
●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不受限制
继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之后,前不久,科技部制定并发布了《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这被认为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又一力举,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记者近日走访了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司长齐让。
记者:《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在科技界反响很大,您能否介绍一下这个新举措出台的背景?齐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招投标作为一种体现公平竞争的手段,在我国的许多领域已逐步应用,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从此也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办法》的出台,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是因为:第一,形势的发展需要在科技项目中引入招标投标机制。在“十五”科技计划体系中,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首次被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科技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这一计划内容中的组成部分,需要在“十五”时期给予充分的重视。对各类计划项目立项中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可以加快国家科技计划决策、实施等一系列过程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第二,在我国开展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1996年,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就专门制定《“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来规范国家科技攻关任务招标的管理。依照此办法,不少“九五”攻关项目采取了不同形式的招标方式来选择确定承担单位,如高清晰度电视、遥感技术、电动汽车、五大作物大面积示范项目等。第三,科技项目的特殊性对招标投标办法有特殊的要求。科技项目是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总称,科技项目招投标比工程招投标评价体系要相对复杂一些,因此,为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项目招投标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制定和颁布符合科技项目自身特点和规律的科技招投标管理办法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记者:这个《暂行办法》在招投标程序上与《招标投标法》有何区别?您认为有哪些方面需要强调?齐让:我们制定的这个暂行办法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的原则和要求。由于科技项目有自身的特点,我们又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一是取消了科技项目的议标方式。议标实质是谈判性招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最终达到招标目的的一种招标方式,不具备公开性和竞争性,违反了真正意义上的招标原则。二是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针对科技项目风险较大的特征,为使得招标单位有机会从容地制定合理、准确的标底,把技术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办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三是强化了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能。考虑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办法》规定“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其它一般科技项目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四是增设了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环节。针对科技项目的自身特点,在招标过程设计了“对潜在投标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环节,保证招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五是管理办法规定了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科技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由于科技项目相比工程项目有其特殊性,招标人在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合理性的同时,应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六是在评标环节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这是由于科技项目相比工程项目更难于完全反映出投标人想要表达的实际内涵。七是强调了技术保密问题。《办法》中特别规定“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同时,制定了相关的处罚措施。记者:您认为这个《暂行办法》对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和促进产学研结合有何积极的作用?齐让:首先,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是正确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的有效手段。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加强对技术创新和高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方向和重点的宏观引导,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实现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其次,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是从体制改革入手,激活现有科技资源的重要措施。它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为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第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产学研结合方面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投身于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在与社会各界的科技队伍及产业队伍竞争中,可以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记者:我们注意到,这个《暂行办法》对投标人的资格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民营企业参与科技项目投标活动不再受限制了?齐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在科研活动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一些大型民营科技企业,它们的科技实力甚至已经达到了可以与国外同行业竞争的程度。众多民营企业的科研力量已经足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更具备了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开发的实力。同时,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也要求我们对市场中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给予公正的国民待遇。因此,《办法》中明确规定,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具备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拥有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资信情况良好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参加科技项目投标活动,这对完善科技项目开发体制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科技部下一步将如何具体实施这个《暂行办法》?
齐让:目前,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准备及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为使这项工作能够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将采取试点和规范两步走的办法,分两个阶段具体实施。第一个阶段为试点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完善与科技招标投标工作配套的有关法规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试点。目前,科技部在正式发布《办法》的同时,已经出台了《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配套法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范》也在起草之中。同时,准备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些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经验的省市进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试点。同时,今年将通过文件宣讲、专业培训、工作资格认证等方式,加强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能力建设。第二阶段为总结规范和全面推广阶段。科技部正在全国范围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已有工作基础和实践经验,修订完善《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并视情况出台其它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提高科技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