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合肥5月1日电(记者徐金平)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安徽省目前对农业特产税作出重大调整: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果用瓜、药材、薄荷、苔干、大棚蔬菜等农业特产品,由征收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据了解,安徽省对农业特产税作这种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按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有关规定,改革后,在同一块计税土地上,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允许再重复交叉征收,现在两税合一税有政策依据。二是各地普遍反映,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药材、大棚蔬菜等农业 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具体实施中难以据实征收,操作中容易引发不规范行为。此外,由于农业税税率大多低于农业特产税税率,这种调整还将对各地,特别是平原、丘陵地区进行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产生积极影响。事实上,安徽省平原、丘陵地区的部分县乡在去年已经进行了这种尝试。
在安徽省出台的这个《关于高速农业特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中,还适当调低了部分应税品目的税率,主要是下调毛茶、水果、干果、原木、原竹、水产品、生漆、松脂的农业特产税税率,其中:毛茶、水果、干果税率为10%;原木、原竹、水产品税、生漆、松脂税率为8%。同时改变原木、原竹的征税方法。对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委托具备条件的收购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环节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