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国家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国务院发布,自1994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征收特产税的农产品包括:烟叶收入,包括晾晒和烤烟收入;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木等园艺收入;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以及捕捞品收入;林木收人,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牲畜收人,包括牛羊猪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税收入。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给予减税、免税。农业特产税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