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肥料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中对肥料标识内容作了如下规定:“肥料标识内容包括肥料名称、产品
规格(型号)或等级、养分含量、净含量、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
号、农肥登记证号、生产日期或批号、有效期、警示说明、生产者或经
销者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这样的标识内容对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销者的
合法权益,防止各种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确很有必要。
在对肥料标识内容的词条解释中,对“警示说明”的规定是:根据
肥料特点,若使用不当,易造成农作物较大损失或因运输、贮存、使用
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叶
面肥料、微生物(或含微生物)肥料应清楚说明产品的使用对象、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等;以氯化物为基础肥料制成的复混肥料,应注明“忌
氯作物慎用”,其含氯量大于3%的,必须标注含氯量;以钙镁磷肥、
磷酸氢钙等含枸溶性磷为单元肥料制成的复混肥料其有效磷含量必须标
明为枸溶性磷。可见,肥料标识的警示说明对正确施用化肥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