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向今天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农村土地承包将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今天就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作了说明。柳随年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目前,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据介绍,草案将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形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和协商等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30年不变,承包期内除依法律规定外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转包、入股、互换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期和承包费等,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予以变更。草案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形式的承包、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章,突出家庭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
柳随年说,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对本法的名称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土地”范围太宽,草案名称应为农用土地承包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为更好地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特点,草案名称应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法。经过反复研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不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这些土地的承包也迫切需要依法加以规范,应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一直实行承包经营制度和承包土地的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的提法已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接受,如采用使用权的概念容易引起农民的误解。所以,草案现用名称是合适的。
柳随年还就土地承包期限、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