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补贴粮农模式及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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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3-01-20

   我国已经加入WTO,按照WTO国家只能补贴农业生产者不能补贴农产品经营者的规定,进入2002年,安徽、河南、湖南、湖北、浙江等省的部分地区,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为直接补贴农民。如何补贴到农户,尽管各地的做法不一,归纳起来,大体有如下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按耕地面积补贴。 

  这种模式以安徽省为代表,其做法是,以前几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全县的补贴总额,按全县耕地面积计算出每亩补贴标准,再按承包耕地面积核定到农户。计算公式是:农产补贴额:全县亩均商品粮常数X全县价差X农户计税耕地面积。其中,全县亩均商品粮常数,等于全县近3年保护价收购量除以全县计税耕地面积,反映了近3年每亩耕地按保护价交售余粮的数量。全县价差等于近3年保护价平均水平与市场价平均水平之差,反映了该县农民过去 3年按保护价交售一个单位粮食平均多得的好处。农户计算补贴的耕地面积为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即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面积)。按这种方法计算,天长市每亩中晚稻补贴21.25元,户均补贴147.55元。来安县每亩中晚稻补贴23.4元,户均补贴165.94元。 

  按这种模式补贴,存在以下弊端: 

  1.违背补贴初衷。政府对粮食实行补贴是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补偿农民因种粮而减少的收入(和种其他经济作物相比),以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如今把对粮食的补贴改成了对耕地的补贴,使粮食补贴成了一种变相的福利,无法起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作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滋长不正之风。由于这种补贴方式是按中晚稻面积计算的,不与交售数量挂钩,很容易让人钻政策的空子。一些思想不健康的农民和乡村干部会把种其他作物的耕地,甚至会把撂荒的土地说成是种中晚稻的耕地 (只要不超过农村税费改革确定的计税面积),以骗取补贴。 

  3.引起农民反感。补贴标准由县确定,县与县之间有较大差距。同样是种地,补贴不一样,特别是相邻的县,经不起农民比较。农民一比较,补贴标准低的县就会引起农民的反感,挫伤农民种地的积极性。 

  4.补贴没有保障。如前所述,补贴标准由县确定,县可以多给,也可以少给或不给。县财政状况好,补贴可以到位。县财政状况不好,补贴就有可能泡汤。 

  第二种模式:按交售粮食数量补贴。 

  这种模式以湖北省为代表,其做法是:按前几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或以前的全县粮食定购量)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对县的补贴总额,再按农户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销订单(或以前的粮食定购任务)核定各家各户应得补贴额。除湖北省外,河南、湖南、浙江等省也可归人这种模式。湖北省的具体做法是:省政府确定只对全省17个粮食生产县、市的15亿公斤中晚稻进行补贴,每公斤原粮补贴0.06元,将全省补贴锁定为1亿元。按1998―2000年3年中晚稻产量和收购量的平均比例,将全省补贴总额一次性定额包干到17个县(市),由县(市)政府将有补贴的收购量逐级分解落实到户。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户签订收购订单,按订单组织收购。河南省准备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8亿元,按全省60亿公斤定购任务,直接核定到户。浙江省按种粮大户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销订单,以每公斤0.2元的标准直接补贴到户。 

  与第一种模式相比,第二种模式有如下好处: 

  1.有利于稳定粮食生产,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粮食不仅是商品,同时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全国12亿多人口,吃饭是头一件大事。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定购政策,把粮食补贴与定购任务挂钩,有利于国家合理安排财政支出,有利于调动粮农的生产积极性,使国家和粮农能够做到有计划地安排粮食生产,避免粮食生产上的盲目性,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保证全国人民吃饭和建设的需要。同时,堵住了政策上的空子,使一些想钻政策空子骗取国家粮食补贴的人无空子可钻,起到了保护粮农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双重作用。 

  2.有利于优化粮食品质,提高我国粮食竞争能力。品种杂、质量差、竞争能力不强,是我国目前粮食生产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当前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分不开的。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定购政策,由政府组织农业部门统一为农户提供良种,统一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就能克服承包农户在生产上的分散性和决策上的盲目性,克服在粮食生产上品种杂、质量差、竞争能力不强的弊病,优化粮食品质,提高我国粮食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 

  3.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定购政策,有利于粮食主产区和非粮产区充分发挥本地区的优势,调整产业结构,集中精力发展本地区的主导产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4.有利于增加粮农收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粮食生产投入大、产出小,而且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双重制约,对农业生产、特别是对粮食生产实行价外补贴,是经济发达国家扶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增强本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一贯做法。瑞士每年用于谷物的补贴是谷物售价的4倍。 2002年5月13日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新农业法案经布什总统签署而成为法律,根据该法规定,今后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的补贴将达1900亿美元,比旧法规定的补贴增加了80%。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全国12.7亿人口,80%居住在农村,农村形势决定全国形势,更应当从战略高度认识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把对农业的补贴和对粮食的补贴放在重要位置。政府决定把粮食补贴款直接补给粮食生产者,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粮农的生产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提高粮食质量,增加粮农收入。 

   另外,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定购政策,把补贴与定购任务挂钩,锁定了政府补贴农民的总量,突出了重点,克服了过去那种平均分配、撒胡椒面的做法,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粮食生产者(粮农)实行价外补贴,应当选择第二种模式。需要补充的是,在一些具体做法上要进一步完善。 

  1.进一步深化粮食改革,取消《粮食收购条例》和省长米袋子负责制,全面放开粮食市场。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严重下滑,农产品 (主要是粮食)销售不畅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家不必将粮食市场管死,实践证明也管不死,反而造成严重的地区封锁,不要说省与省之间不能自由流通,县与县、乡与乡、甚至村与村之间也不能自由流通,这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用大流通促进大繁荣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对经济发展影响很大。近年来,粮食价格严重下滑并导致农产品价格全面下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在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甚至出现负增长,不能说与《粮食收购条例》的颁布没有关系。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不仅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业经济的发展,同时造成农民购买力下降,农村市场无法启动,使中央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针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严重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实行省长米袋子负责制是产生地区封锁的根源,取消省长米袋子负责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粮食大市场,有利于充分发挥粮食主产区和粮食主销区各自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 

  2.在粮食主产区实行粮食定购政策。粮食主产区是指以生产水稻、小麦、玉米为主的地区。对工业发达地区、第三产业发达地区、城市郊区、人口多耕地少口粮不足的地区、棉花蔬菜花卉烟叶等经济作物主产区、林区、牧区以及国务院和各级政府规定必须退耕还林还草还渔的地区,不分配粮食定购任务。 

  3.与粮农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在粮食主产区,每年春耕前,由当地县乡政府协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粮农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定购粮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收购价格、交售时间和违约责任,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为了鼓励粮农发展粮食生产,定购粮的价格不应低于上年度的市场价。并在合同中规定,农民在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之后,多余的粮食可以卖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也可以向市场出售,政府不予干涉。 

  4.为粮农做好生产服务工作。在粮食主产区,县乡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金融、粮食等涉农部门为粮农做好生产服务工作,统一为粮农提供良种和生产资金,统一为粮农进行技术指导,帮助农户解决一家一户无法解决的困难。这种服务必须建立在粮农完全自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严禁假借为粮农服务,实际上为个人或小集团捞取好处等坑农、害农、侵犯粮农利益的行为发生。 

  5.按储备粮性质负担粮食补贴款。中央储备粮的粮食补贴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储备粮的补贴款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储备粮的补贴款随国务院下达的粮食定购任务分配到各粮食主产省。粮食主产省各级地方政府加上本级储备粮的补贴款,随粮食定购任务层层落实到农户。农户完成定购任务后,凭粮食定购合同和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收购入库单到乡镇财政所领取。(江西省永修县白槎镇人民政府:陈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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