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委行联合发出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中明确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具体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