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内外关注多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问题,已成为央行新年金融体制改革挥刀的首选。据央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国家金融监管高层本月25日作出了改革农村信用社的决定。记者立即就此向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王自力博士求证。他称未接到上级改革方案,但他对改制持肯定态度。至于为何要改制?改成啥模样?他表示目前暂未可知。不过,作为央行广州分行的领导并且多年来参与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王自力与记者所谈的一席话令人感到,席卷全国的农村信用社改制方案(模式)的出笼只是迟早的问题。
农信社严重异化
作为学者型的金融监管人物,王自力曾就“民营银行”的问题发表文章,在海内外引发了一场大论战,这场论战至今仍在继续。这次与记者提及农村信用社为何要改制的问题,他一再声称是学者身份的见解。
王自力说:“农村信用社事实上已严重异化。”在本质上,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既不是商业银行也不是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我国农村信用社在其初始组织框架的确立上,与国际上经典合作制有一定的区别,存在着产权虚置与治理结构残缺等问题,但根据原来的《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上也明确界定为“一种以乡镇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并要求“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的需要”。
这些规定在计划经济时代对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支配有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其宗旨以及经营目标正在逐步偏离。目前,农村信用社的性质是什么,谁也难下结论。
王自力认为,合作制组织与现实自相矛盾。我国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几乎都不是自发组织,而是由政府通过行政力量组建的,且个人对组织的入股额较小,因而其运行机制和所能发挥的作用与国际上经典信用合作社有较大差别。这种行政主导型合作金融组织,其经营管理者表面上是经金融监管当局任职资格审查后,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实际运作结果却是由县(市)联社任免。这就导致经营者在许多方面与市场主导型合作金融组织经营者有着不同的行为特征和行为取向:以仕途升迁作为经营成就的评价标准,个人收入与经营业绩不挂钩,信贷规模扩张与利率政策等方面自主权极小。
此外,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不明确。尽管1996年金融监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体制改革,提出恢复信用社的合作制性质,但由于将农村信用社等同于县域金融体系,模糊了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与服务方向,未对县域金融体系的未来发展,尤其是在经济转轨期如何保证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进行充分论证,虽然有80%的信用社和90%的县联社按要求进行了规范,但随着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从县域经济的大量撤出,农村信用社承担起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重任,它集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之大成,使“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流于形式,使之经营状况越来越差、所有者权益出现赤字,潜藏的金融风险日益严重。
改制已成当务之急
针对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重重困境,王自力指出,农村信用社出生时在名份上就不顺。它是以一定行政区划为依托建立起来的社区性合作金融组织。它诞生伊始便带有“官办”和“行政”的色彩,实际职能似乎是国家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延伸,只能用行政方法无条件地执行上面的各种指令。
同时,由于它刚成立便依托农业银行管理,因而在内部上却被视作农业银行的基层组织,比照农业银行实行国家银行的运行机制。1996年开始,农村信用社虽然与农业银行全面脱钩,交由人民银行直接管理,但由于制度惯性的存在,使得实际运作中没能很好地把握住农村信用社为社员、为农户服务的根本宗旨。其结果不仅使资产质量愈发恶化,经营亏损愈发严重,而且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也愈显突出。对大部分农村地区而言,一方面是经济发展中农民资金奇缺,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严重错位,资金基本上坏死在非农户贷款上。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农户储蓄存款占信用社存款总额比例不断上升的同时,农户从信用社得到的贷款占信用社存款总额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
在目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脆弱和种种缺陷已使其难以承担农业经济发展的重任,要求对其进行改制的呼声越来越高。
四种改革模式可行
据了解,去年初开始,全国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本身也感到经营越来越艰难,不断向央行提出改制的申请。广州、上海等地已相继递交了把农村信作社组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方案。但王自力认为,改制不能一刀切,必须结合各地的实际进行。据他的看法,全国农村信用社可按区域划分,改造成四种经营模式的金融机构。
第一种模式:农村商业银行。这种模式较适合城乡经济一体化较高、个体私营经济活跃、民营经济发展迅猛的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改革信用合作社组织制度,取消农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组建地方商业银行,是经济发达地区合作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具体实施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将空间上彼此邻近、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比较接近的若干农村信用社合并,组建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另一种是将过去是郊区,现在已成为大城市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重组或并入当地的其它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二种模式:股份合作制信用社。股份合作制信用社是一种农户和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织信用社,基本实行民主管理,按股分红,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它将股份制的特点糅合在一起,既保持了合作制民主管理、提取公共积累、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内核,又吸收了股份制考虑投资人利益的优点,产权明晰、主体确定、权责分明、具有自我约束力,是一种新型的混合经济组织。这种形式,既有利于贯彻合作精神,又利于责权利相统一,增强农户和农村私营业入股和参与信用社交易的吸引力。
第三种模式:政策性银行。从目前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看,主要是支持农民的脱贫工作,带有明显的政策性色彩。故可考虑将老少边贫困地区现有的农村信用社改为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专门从事扶贫开发工作。这样既可改变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又可以解决国家政策性银行缺乏基层网点不能行使职能等问题。
第四种模式:合作金融组织。根据需要,在经济落后地区及其它由于农村信用社改造、收缩、撤并后留下金融服务断层和空白的地区,可以由农民、农户按照合作制原则,重新孕育出新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
王自力说,尽管我国一直未出现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不需要合作金融。事实上,只要有农民存在,只要农村经济仍处于基础性的弱质产业,合作金融组织就有发展空间。因此,在我国一些地区发展合作金融,将能更好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为全面建设小康、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好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