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推行野生动物产品标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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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okin   日期:2003-02-19

   自今年5月1日起,国家林业局开始采用统一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对选定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试点,对其生产的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标记。这是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对陆生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大规模标记,这在我国尚属首次。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生产企业要获得主体资格,须填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表》,并提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林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具有合法营业执照、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明的企业,承认其为合法的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主体;对“无证无照”的,坚决于以取缔;对“有照无证”或“有证无照”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整个清理整顿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

    《通知》规定,要对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其制品名实不符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对产品说明、广告宣传中明示其制品含有野生动物成分,或制品名称中明确使用了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称谓,但生产单位称该制品不含野生动物成分的,责成其于3月1日前对有关产品说明、广告予以纠正或变更制品名称,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完成制品名称变更的,应在产品包装说明中明确注明“不含有野生动物成分”的字样。对5月1日后仍未变更或未按要求提出变更申请的,由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产品或虚假广告进行查处。

    《通知》说,该标识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与野生动物制品运输、销售证明具有同等效力。野生动物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运输(托运)、销售使用该标识标记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不再申办运输、销售审批手续。林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对专用标识的有无或真伪可提交有关机构进行认定。有关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管理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承担,标识真伪鉴定由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检测中心承担。

    鉴于对陆生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大规模标记在我国尚属首次,国家林业局选定山东张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酒”、“三鞭丸”和海南椰岛集团总公司生产的“鹿龟酒”进行先期标记试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生产企业,可以提报试点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待标记工作的各项条件成熟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适时全面推行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标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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