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西农业部牧保护局局长MACAO TADANO于 2003年1月 24日签发第6号指令,对进口中国大蒜作出新的规定,并于1月28日正式在政府联邦公报发表,主要内容如下:
1、批准通过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消费(4级3类)的大蒜(AILIUM SATTvUM)进口的植物卫生的必要条件。
2、进口大蒜应同时出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卫生当局出具的植物卫生证明。
3、在入境时对产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大蒜,如检疫发现病虫害,一旦被扣留,从中国的进口应该被停上,直至对病虫害风险分析检查结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植物卫生保护组织,应向巴西的国家植物卫生保护组织通报在中国大蒜产地农田植物卫生变化的情况。
5、本指令自发布日生效。
6、2000年8月3日的第25号指令废除。
2000年8月3日的第25号指令中曾规定,除必须遵守巴西1997年4月 16日第 134号令和1999年3月16日第5号指令规定的卫生检疫要求外,还规定进口中国大蒜入境时对中国大蒜进行抽样化验检查,只有巴西卫生检疫的化验室出具产品植物卫生质量化验合格证明报告后方可销售。
现新规定比2000年的25号指令在对进口中国大蒜的卫生检疫方面有所放宽,但与巴西对中国大蒜反倾销无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