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副部长 刘 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种子方面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种子是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科技的载体,是决定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重要内因,直接影响到种植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九五”期间,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长足发展,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实现了由长期供给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据有关专家测算,良种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份额已从“八五”期末的29%上升到近两年的36%,增加了7个百分点。种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农业部门努力适应新阶段进行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要求,积极组织实施种子工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速良种培育推广,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种子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一是建设了一批重要基础设施,增强了种业综合生产能力。5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部利用中央预算内非经营性基建资金,与地方联合投资建设了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10个、国家级原种场27个、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43个、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35个、农作物品种区试站66个、薯类脱毒快繁中心11个。果茶良种苗木繁殖场15个;利用财政贴息专项基建贷款,投资建设了215个大中型种子加工中心、种子包装材料厂、种子加工机械厂等。与1995年相比,我国新品种培育速度明显加快,生产用种每更换一次的时间由原来的10年左右缩短到6-7年,全国商品种子生产能力由64亿公斤提高到80亿公斤,种子加工能力由对亿公斤提高到50亿公斤,种子储藏能力由 18亿公斤提高到22亿公斤,种子质量检验能力由每年32万份提高到50万份。
二是推广了一批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提高了供种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实施种子工程中,通过试验、审定、示范和供种,推广了“八五”以来审定的新品种1200多个,使主要农作物生产用种基本更换了一次,良种覆盖率达到95%。同时,通过建立“三圃田”,组织开展原种(亲本)提纯,种子生产过程中的苗检。花检、种子质量认证和监督抽检,提高了供种质量。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抽查结果,1998年、1999年杂交玉米种子质量抽样合格率稳定在85%以上,比1995年提高了76个百分点以上,农业生产中“品种多乱杂、高低三层楼”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改变。
三是强化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在实施种子工程中,在全国人大的牵头组织下,我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起草了《种子法》,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种子管理法规,修订了有关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召开了全国农业种子管理工作电话会议,组织了全国范围的种子“六查三整顿”和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并在每年供种的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种子、种衣剂、种子加工机械质量抽查工作。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种子管理力度,认真按照法规规定和我部要求,严格发证,强化监管,积极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全程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假劣种子案件。通过努力,增强了全行业的法制观念,净化了种子市场,维护了市场秩序,使假劣种子坑农害农案件明显减少。
四是加快了体制改革步伐,探索出适应市场经济的新途径。为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种子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改革。一些地方按照政企分开、逐步脱钩的原则,把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彻底分开。各地大力推进国有种子公司企业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通过改制、售让和联合等途径,进行产业重组,涌现出一批由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业联合组成的育、繁、销一体化种子企业或企业集团,有的已成为大型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了现代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方式。种子行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随着其他行业资本的大量介入和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种子企业的重组,促进了种子企业按市场机制走向联合。种子公司规模化、集团化水平日益提高,以行政区域为界限的种子市场割据正在打破,整个种子产业的资源配置逐步优化。
“十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国种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对种子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将为我国种业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种子法》的实施,将打破以行政区域为界限的市场割据和地区封锁,逐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企业的优胜劣汰;其他行业资本的介入和优势企业的发展,将加速种子企业间的联合和重组,促使种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构造我国种业“航空母舰”;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发展新阶段,对农作物优良品种的种类、数量要求越来越多,为我国种业发展开拓了新的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贸易壁垒将逐步减少,市场将更加开放,竞争将更加激烈。摆在我们面前的形势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生存与发展同在。各级农业部门尤其是种子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加大力度,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要深化改革,加速转制。面向新世纪,发展我国种业的希望是要崛起一批有竞争力的种子企业。目前,我国种子企业大多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规模较小,布局分散,效益较低,实力较弱,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结构调整的要求。我国种子市场是“多法人、/J‘规模、少网络”格局,今后要向“少法人、大规模、多网络”方向发展。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全国的种子企业中,年销售额在5 000万元以上的只有18个,在1亿元以上的只有7个。尤其是国有种子企业,产权较单一。机制不灵活。社会负担重、工作效率低、经营成本高,要想在逐步开放的种子市场中保持一席之地,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惟一的出路就是尽快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机制,重组要素,加强横向联合,利用外部资源。
二要强化管理,严格执法。《种子法赋施后,由于零售、代销环节的放开,一段时间种子经营主体可能大量增加,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经营行为日趋复杂。这就要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第一,必须把种子管理与经营彻底分开。《种子法妃经明确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如果既从事种子经营,又从事或参与种子生产管理,那就是违法、因此,无论采取哪种执法方式,有多大阻力和困难,一定要把种子管理和经营彻底分开。
第二。正确处理好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关于农业综合执法,近年部里组织部分省区进行了~些试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无论采取综合执法还是专业执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不能形成空日。目前,没有开展综合执法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执法,保持种子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已经实行综合执法的,要正确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的关系,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规范行为,依法行政,搞好衔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严格贯彻执行《种子法》。《种子法》加大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依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督促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全程质量控制,全面提高供种质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假劣种子坑农害农案件。同时,要帮助解决和改善种子执法所需设施、经费和手段,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要搞好规划,加强建设。种子工程是一个跨世纪工程,实施种子工程是“九五”期间乃至2010年我国种子工作的中心任务。最近,我部会同有关部委研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工程’支持力度”的要求时,国家计委表示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把种子工程纳入“十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中;财政部也表示将对种子工程继续给予支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十五”期间种子工程建设所需的国家资金投入。此前,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大种子工程实施力度的通知》,提出了“十五”期间种子工程投资和建设方向。各级农业部门要在认真搞好“九五”种子工程项目实施的基础上,根据种子工程的总体目标和思路,认真、及时搞好“十五”种子工程规划,并着手筛选2001年建设项目,搞好项目论证、申报等前期工作。
四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加强宏观调控,实行依法治种,是新时期种子管理工作的根本要求。市场经济越发达,种子的商业化程度越高,越需要靠法治来规范竞争秩序,越需要健全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执法主体,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对种子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加强种子管理、促进种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在机构改革中,搞好职能转变,科学调配人员,把主要精力逐步转移到行政执法和宏观调控上来,维护种子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整个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要全面落实种子管理责任制,农业厅局“一把手”要对本辖区的种子工作负总责。各省级农业厅局要加强对地、县种子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种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要建立种子事件逐级上报制度。我部已将假劣种子坑农事件列入重大事件上报的范围,各地农业部门~旦发现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和假劣种子事件,要立即主动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部门要对下~级农业部门查处种子事件进行督导。 《中国农技推广》2000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