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信息北京11月27日电 近日,在云南省粮食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2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允许各种经济主体从事粮食购销活动。
《通知》规定:要尊重农民卖粮的选择,允许和大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凡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具备资格后,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工商执照,均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并允许其跨地区、跨行业入市收购,但必须将收购的数量和品种按月统计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对粮食市场的管理,杜绝肆意压级压价收购以及坑农骗农、违规收购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省粮食局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方秋粮收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